为了确立教学管理在学院管理中的基础地位,明确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权力,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,保障我院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教学管理组织和人员应承担的教学管理基本任务为:研究教学管理规律,改进教学管理工作,提高教学管理水平: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,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: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: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。
第二条 教学管理组织和人员应明确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为:教学计划管理,教学运行(过程)管理,教学质量与评价,教学队伍以及学科、专业、课程、教材、实验室、实践教学基地、学风、教学管理制度等基本建设的管理。
第三条 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由院长全面负责,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。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本院的重要教学工作。学院设专职的教学秘书,协助处理具体教务管理工作。
第四条 系教学管理工作由系主任全面负责,安排具体的教学业务。
第五条 各级教学管理机构和人员,应忠于职守,敬业爱岗,以高度的事业心、责任心,认真履行相应的职责。
第二章 考核与奖惩
第十一条 分管教学副院长的教学管理工作考核由院长组织进行。在分别采集教务处代表、系主任、教务秘书、教师代表、分管教学副院长自我评价的基础上,由院长对分管教学副院长做出综合评价,并据以奖惩。对严重失职者,向校党委、组织部门提出免除职务的建议。
第十二条 系主任的教学管理工作考核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组织进行。在分别采集教务秘书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和系主任自我评价的基础上,由院长给出综合评价,并据以奖惩。对严重失职者,向院长提出免除职务的建议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